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档案馆档案借阅规定
发布时间:2016-11-01   发布人:

档案馆档案借阅规定

  1、档案借阅工作是档案利用的一种形式,为充分发挥学院档案的作用,维护档案的安全,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》,特制定本规定。
  2、凡未开放的档案及资料一般仅供形成部门或形成者借阅,院内外其他部门和个人,必须出示单位介绍信,按档案利用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。
  3、查阅其他部门形成的档案和档案形成部门规定限制利用的档案(或技术秘密),须经该部门(或技术项目)负责人批准,并且仅限于室内阅览。
  4、凡因特殊需要、经批准同意借出的档案,外借时间一般为一周左右。到期仍需继续利用,须办理续借手续。对逾期未还的档案,档案保管人员应做好催还工作,确保档案的安全。
  5、对借阅的档案内容进行摘录、复制、公布,必须按本馆档案利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。
  6、借阅档案须办理借阅登记手续,并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。归还时,档案人员应对档案的完整情况进行检查,及时做好注销和利用效果登记工作,并对造成档案损毁者作出相应的处理。
      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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